1、人防堵漏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掌握工程主體及細部構造的防水技術要求,并編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
2、人防堵漏工程的施工,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并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未經建設(監理)單位對上道工序的檢查確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人防堵漏工程必須由相應資質的專業防水隊伍進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
4、人防堵漏工程施工期間,明挖法的基坑以及暗挖法的豎井、洞口,必須保持地下水位穩定在基底0.5m以下,必要時應采取降水措施。
5、人防堵漏工程所使用的防水堵漏材料,應有產品的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6、工程的防水堵漏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其施工環境氣溫條件宜符合相應的規定。